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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性格不和,无法沟通,从2012年11月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并无和好可能,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是2012年农历八月初六举行的结婚仪式,当月八月十五后原告就外出在没有回来属骗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需要将订婚时的彩礼4万多元还给被告。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订婚,并于××××年××月××日在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董某带往王某处的嫁妆有:大衣柜一组四件、梳妆台一件、写字台一件、电视平台一组三件、电脑桌一件、海信电视机一件、海尔电脑一台、电冰箱一件、格力空调一件、太阳能一件、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件、沙发一套四件、大理石茶几一件、餐桌一张、餐椅六把、碗橱一件、铺盖十一床。以上嫁妆现在被告王某处。结婚后约一个月,原告董某外出,双方再未同居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1月17日,原告董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2013年11月4日,原告董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董某在庭审上表示放弃个人婚前嫁妆归王某所有。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不久就开始分居,原告曾因感情不和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放弃个人婚前嫁妆归被告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返还订婚彩礼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告董某结婚时带往被告王某处的嫁妆(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占全审判员  吕志栋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焕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