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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千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赵悦亲与谢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悦亲,谢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赵悦亲。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95115871-9。原告赵悦亲与被告谢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悦亲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悦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赵悦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廷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