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26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俊伟与王鸿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伟,王鸿慧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641-1号原告陈俊伟,居民。被告王鸿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伟与被告王鸿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伟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鸿慧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登高西路A区A1505室及A1Z23号附属杂物间,并已提供原告陈俊伟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解放北路8号物华花园D幢401室房产及E9号车库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俊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鸿慧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登高西路A区A1505室及A1Z23号附属杂物间(所有权证号:201400422)。二、查封原告陈俊伟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解放北路8号物华花园D幢401室房产及E9号车库(所有权证号:20078697)。三、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王鸿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原告陈俊伟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王鸿慧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