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籍贯陕西省大荔县人,住南郑县城。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籍贯陕西省大荔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伯温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