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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沈秀磊与朱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磊,朱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565号之二原告沈秀磊,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鸣红,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5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朱鸣红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因案外人王某、李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已于2013年10月与被告朱鸣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已付清全部房款,且于2014年1月15日入住该房屋,故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案于2014年5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合议庭一致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适用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成审判员  曹永强审判员  刘学勤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益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