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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兵执复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阿克苏聚力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佳禾油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克苏聚力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佳禾油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执 行 复 议 裁 定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裁定书(2014)新兵执复字第00004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赵黎波,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阿克苏佳禾油脂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聚力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法定代表人吕德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阿克苏佳禾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法定代表人姜连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赵黎波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农一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虚构债权债务;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进行资产转移,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故驳回异议。申请复议人赵黎波称,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撤销(2013)农一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农一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适用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3)农一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孙海军代理审判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杨正远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啸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