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罪犯战争刑事裁定书 (22)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战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执字第100号罪犯战争,别名龙战争,男,藏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文盲,四川省乡城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乡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战争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甘中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战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年度计分考核中,2011年7月至12月得分29分;2012年得分66分;2013年得分79分;2014年1月得分7分,累计积分181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战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战争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