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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7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与北京亿企商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北京亿企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7137号原告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201号B6室。法定代表人郝廷之,经理。被告北京亿企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春岚大厦5006。法定代表人李红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企商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鸿祥电器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