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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少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颜玉贵与曹全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玉贵,曹全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61号原告颜玉贵,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被告曹全顺,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玉贵与被告曹全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玉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准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颜玉贵负担。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浩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人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