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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二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魏文波与邹平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二字第36号申请人魏文波,居民。被执行人邹平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邹平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霍坡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以家,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魏文波与被执行人邹平天宇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款155263.5元,已执行15000元,尚欠140263.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