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耀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耀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850号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金帝大厦B座5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耀俊,男。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耀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至2012年物业费3826元及按日3‰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依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受。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