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中民三初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三初字第00156-1号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11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仕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建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浐灞生态园广安路2899号。法定代表人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晓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05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56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凤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