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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献县某某供销合作社与刘某某、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某某供销合作社,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献县某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白某某,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某某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刘某某、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某某供销合作社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某某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魏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