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宝强诉张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宝强,张运新,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崔宝强,男,汉族,1997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定代理人崔建军,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运新,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大马庄。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宝强诉被告张运新、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宝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崔宝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运新、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宝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宝强负担。审 判 长 万朝阳审 判 员 陈姝亭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