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刘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李转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与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减半收取287.50元,由怀宁县新城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逢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