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坪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严平、黄波与文洪林、蒋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平,黄波,文洪林,蒋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坪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严平,男。申请执行人黄波,男。被执行人文洪林,男。被执行人蒋昌秀,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坪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严平、黄波申请执行文洪林、蒋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文洪林、蒋昌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文洪林、蒋昌秀所有以文洪林名义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化龙社区红树湾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从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云锦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邓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