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济南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474号原告济南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风贵,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同鑫(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秘如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济南万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