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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罗田县支行与陈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扣划)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罗田县支行,陈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046-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罗田县支行。被执行人陈海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罗田县支行与陈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罗田县支行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海霞之母舒春香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海霞之母舒春香在罗田大崎邮政储蓄所账号存款455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