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杨辉兵犯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辉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618号罪犯杨辉兵,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黔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辉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8日、2011年1月12日、2012年4月12日经我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以罪犯杨辉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辉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又获监狱记功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辉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南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