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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仁翠因与被上诉人甘华娅、饶朝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仁翠,甘华娅,饶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仁翠,女,生于1941年6月20日,汉族,住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尹麒栋,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华娅,女,生于1963年3月12日,汉族,住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饶朝英,女,生于1963年12月4日,汉族,住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刘迈操,男,生于1963年6月19日,汉族,住大竹县。上诉人肖仁翠因与被上诉人甘华娅、饶朝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仁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麒栋,被上诉人甘华娅,被上诉人饶朝英的委托代理人刘迈操到庭参加��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仁翠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仁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仁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肖仁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柏明荣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廖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