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清生与冯四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生,冯四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张清生,男,61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冯四新,男,44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张清生与被告冯四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生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生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四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生撤回对被告冯四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生承担。审判员 牛守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袁晨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