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毛某诉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曾浩。被告: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郭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