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树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树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波,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82号。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树红,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滦平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潘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