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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中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保字第4号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实,董事长。被申请人: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000万股,证号0006。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蔚大鹏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张唯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