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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2000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14日因妨碍公务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付××等人受王x(另案处理)雇佣,驾驶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号牌为黑NX32**)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市场附近,非法拉运原油1.035吨(价值人民币4483.82元),当该车行至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庆新执勤室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检验报告,(2000)让刑初字13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付××、蔡xx的证言,价格证明,被告人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明知涉案车辆所载原油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有前科劣迹,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付××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付××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968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