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丁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范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