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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丁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范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