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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6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段素琴与张君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素琴,张君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6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素琴,女,1923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维喜,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芳,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毅,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红,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城,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上诉人段素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素琴于2014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段素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素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75元,均由段素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周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