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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艳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刘艳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白文明。委托代理人何家成、何杰,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秋,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刘艳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宏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潘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