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唐某,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荣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顺香、人民陪审员王学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志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暴躁,夫妻间无法正常沟通。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此一直在医院就诊,落下头痛等症状。200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和好,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唐某辩称: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如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小孩应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衡南县原栗江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4月22日生育男孩唐某甲。1993年8月9日带养女孩唐某乙。1994年12月29日生育男孩唐某丙。2004年9月11日,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经本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衡南县栗江镇新桥村四组的一间砖混结构房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以及本院(2004)南栗民初字第61号案件档案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经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双方未能很好的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4年9月11日,原告陈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此时夫妻感情已现裂痕。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未能通过加强沟通、增进交流等方式去积极改正各自自身的缺点,反而我行我素,互不相让,长时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被告唐某也表示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故对于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本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衡南县栗江镇新桥村四组的一间砖混结构房屋由被告唐某所有较为合理。本案庭审中,原告陈某自愿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唐某赔偿医疗费30000元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衡南县栗江镇新桥村四组的一间砖混结构房屋由被告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荣辉审 判 员 邓顺香人民陪审员 王学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志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