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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艳凤与王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凤,王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凤,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长凤,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楠,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上诉人王艳凤因与被上诉人王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艳凤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艳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艳凤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王艳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上诉人王艳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妍审 判 员  姚 颖代理审判员  窦江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史天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