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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6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刘焕利、郝建琼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利,郝建琼,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629-1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利,女。申请执行人郝建琼,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村村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刘红波,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焕利、郝建琼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焕利、郝建琼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48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173元。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并未履行,遂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案款84875元,执行费117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62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