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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对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对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某某,公民身份证号×××,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被告温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哈尔滨市光宇电池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30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温某某于2009年9月20日出生。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婚后因在被告住所地生活不习惯,原告回到自己户籍地生活居住。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原告殴打辱骂,对家庭不负责任,依靠原告父母资助生活。原、被告自2011年2月份开始持续分居至今,只通过电话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子温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收入较高,生活稳定,父母可以帮忙抚养孩子,由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被告经常喝酒、打麻将,常年不在家,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要求婚生子温某某由原告独立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温某某辩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家人经营棋牌室,经常打麻将,婚生子温某某一直随原告和原告父母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有稳定收入,父母也能够帮助抚养孩子,被告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求婚生子温某某由被告独立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但是不要求原告负担。原告刘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12月25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小石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婚生子温某某从2009年至今一直在小石砬村居住,同原告父母务农。被告温某某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婚生子温某某是原告父母帮助抚养的,不能证明原告一直在小石砬村同父母务农。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示的证据1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明婚生子温某某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但是关于原告在小石砬村务农部分与原告陈述不符,不能证明原告一直在小石砬村同父母务农,故对该证据予以部分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温某某于2009年9月20日出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婚后在被告户籍所在地短期生活后,原、被告搬至原告户籍所在地生活。从2011年开始被告较少回家,2012年被告返回户籍地生活,并在哈尔滨市就业。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要求独立抚养婚生子温某某,均不要求对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需要分割或负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婚生子温某某由谁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温某某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婚生子温某某的权益和原、被告的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都无固定工作,但都有经济来源,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经济状况没有根本差异,双方都主张己方有能力独立抚养温某某;温某某现年4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与温某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对温某某的生活照顾较少,从温镕泽的心理健康发育角度考虑,以随原告生活为宜;温某某出生后一直在原告住所地生活,从对生活环境的适应和生活习惯角度考虑,亦以温某某随原告生活为宜。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温某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二、原告刘某某抚养婚生子温某某,被告温某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75元,被告温某某负担75元。被告温某某将应付款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尚思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