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颜井泉与杨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井泉,杨炳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颜井泉,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海燕,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炳坤,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井泉与被告杨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井泉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杨炳坤已死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井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颜井泉负担。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