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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翁某甲、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翁某甲,翁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维和、李超。被告翁某甲。被告翁某乙。原告张某诉被告翁某甲、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其赡养问题曾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过赡养调解书为由,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纪培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