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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郑诚与王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诚,王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郑诚,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惠明,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惠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惠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惠明工资收入40900元(含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