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郸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年成德诉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成德,郸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年成德,男,汉族,1944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腰刘行政村张小庄***号。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法定代表人:马智杰,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年成德诉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招待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年成德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年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年成德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