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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邓光涛与吴维新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涛,吴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邓光涛。委托代理人蒋桂英。被执行人吴维新。委托代理人吴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恭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邓光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恭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邓光涛发现被执行人吴维新违反和解协议,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芳审判员  梁锦仲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