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管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磐石市烟囱山镇中心卫生院与丁晓军、都铁军、王世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磐石市烟囱山镇中心卫生院,丁晓军,都铁军,王世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管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烟囱山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烟囱山镇南庆街。法定代表人毕民,院长。委托代理人朱继祥,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军,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刘俭,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都铁军,男,1968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原审被告王世吉,男,1957年12月6日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磐石市烟囱山镇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丁晓军、原审被告都铁军、王世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4)长经开民管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磐石市烟囱山镇中心卫生院委托代理人朱继祥、王泽宇,被上诉人丁晓军委托代理人刘俭,原审被告都铁军、王世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管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管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更男审判员 金香春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惠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