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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139、145、150、159、161、162、165、169、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0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富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富宝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139、145、150、159、161、162、165、169、1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富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梁坤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焕,系该公司人事部经理,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富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每案收取25元,十案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