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塘执字第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姚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塘执字第037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47幢401室。法定代表人戴利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海滨。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张塘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姚海滨应归还原告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6000元,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姚海滨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暴风雨娱乐会所与方正科技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供方(乙方)分别于2010年8月9日、9月10日订立《设备采购合同》两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灯光设备系统、监控设备系统、电视拼接墙和电视机部分等,并有详细设备清单作为两份合同的附页。姚海滨作为甲方代表在两份合同及附页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姚海滨支付了部分货款,方正科技公司认为两份合同中各有58000元和78000元的货款未支付,为此引起纠纷。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斌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塘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辉执行员 张晓波执行员 黄春法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