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X与申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申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崔光辉,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X。原告陈X诉被告申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林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光辉、被告申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一女申XX。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导致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申X辩称,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原、被告之间无原则之矛盾,且其不愿给孩子心理上造成伤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表示不能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与被告申X于1995年8月恋爱,199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1999年1月29日双方生一女申XX,现系XX中学初三学生。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陈X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申X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3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两份及本案庭审笔录、谈话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陈X与被告申X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生活过程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证据。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申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