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波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16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刘波,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6号。负责人朱安,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花永岗,男。委托代理人魏小渤,男。原告刘波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2014年1月11日编号6101021803542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波于2014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波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