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区分公司与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区分公司,XX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21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宝。被告XX,成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区分公司与被告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丽娟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闫姝昕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