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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法委赔立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岳俊华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资阳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一案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俊华,资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4)川法委赔立字第6号赔偿请求人:岳俊华,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文井镇花池塘村8社**号。委托代理人:沈逢礼,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赵明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路**号。赔偿义务机关:资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权,该局局长。复议机关:四川省公安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后街**号。法定代表人:侍俊,该厅厅长。赔偿请求人岳俊华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资阳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资阳市公安局及复议机关四川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岳俊华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岳俊华涉嫌的贷款诈骗案,赔偿义务机关资阳市公安局并未办结,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由于赔偿请求人岳俊华所涉贷款诈骗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岳俊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