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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法定代表人伊恩布兰德,董事长。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30号科大天工大厦B楼17层01-0210-15室。法定代表人刘现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64元,由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8932元。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