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辖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汪贵彬与莫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永山,汪贵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辖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永山,男,成年,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贵彬,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上诉人莫永山与被上诉人汪贵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在江苏省赣榆县塔山镇,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10年12月始,上诉人莫永山多次在被上诉人汪贵彬处赊欠养猪饲料,每次均由上诉��莫永山出具欠条,所出具的欠条中约定:“如有争议,由临沭县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临沭县人民法院以双方约定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