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察后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电业局与察右后旗华城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察右后旗华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察后商初字第6号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以下简称乌兰察布电业局)。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王凤臣。委托代理人薛瑞峰,内蒙古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察右后旗华诚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地址: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法定代表人陈坚瑞。委托代理人陈孝星,男,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浙江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特别授权)。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诉被告华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薛瑞峰,被告华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孝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诉称,2012年4月27日,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与被告华诚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执行期限为3年,即从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华诚公司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发生电费3227396.24元,2013年底节余电费1195010.21元,欠费2032386.03元。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告催交电费,被告承诺并保证于2014年2月8日前交清全部拖欠电费。如不能交纳,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保证期满后,原告告知被告交费,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无奈之下,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及被告的承诺、保证,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供用电合同,交付拖欠电费2032386.03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交纳电费违约金(自2014年1月25日至交清电费按日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华诚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公司对拖欠原告的电费没有异议。因我公司现在遇到了困难,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电费,等我们恢复了生产或者将察右后旗政府补贴给我们的电费争取到位后,我们就会交清所欠电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作为供电方的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与作为用电方的被告华诚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华诚公司共计拖欠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电费3227396.24元。2013年底,被告结余电费1195010.21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并保证于2014年2月8日前交清全部拖欠电费,如不能交纳,被告自愿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上述事实,可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电力销售清单》和《承诺书》等证据得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电费3227396.24元属实,除去2013年底结余电费1195010.21元外,尚欠原告电费2032386.03元应予交付。因被告没有按期交清电费,故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应当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计算至付清全部电费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并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诚公司交付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电费2032386.03元;二、被告华诚公司从2014年1月25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向原告乌兰察布电业局支付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付清全部电费之日止。上述应执行款项,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60元,由被告华诚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 秀 永审判员 张润来人民陪审员于志勇二○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包志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三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