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邑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樊某某诉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初中毕业,住旬邑县湫坡头镇。被告门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樊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养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