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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邑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樊某某诉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初中毕业,住旬邑县湫坡头镇。被告门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樊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养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