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005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正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545-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以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顾正珠,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顾正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正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正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顾正珠在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12×××95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