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42号原告:姚某,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葛某,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